国殇第139部分阅读(1/1)

,如今,他们就要面对杀害他们的凶手发出无声的怒吼法官、法医和当年埋葬死者的红十字会成员一起来到中华门外,寻找荒草下面埋葬的遇难者尸骸。

电影摄影机在不停转动。闪光灯像闪电似的给大地刷上了一层又一层惨白。穿着白衣的法医轻轻地从黄土里捧起一个又一个的头颅。头骨上多有刀伤,一道被砍裂的缝隙中,仍有暗红色的血

检察官满怀民族的义愤,以破坏和平罪和违反人道罪对战犯谷寿夫提起公诉,并请处以极刑。

接到起诉书的副本后,谷寿夫害怕了。作为与中岛今朝吾、牛岛贞雄、末松茂治等师团长共同纵兵大屠杀的战犯之一,他感到罪责难逃。他想摆脱罪责。他给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庭长石美瑜写了一封要求“宽延公审”的恳请书。可是已经晚了。

1947年2月6日下午2时正,中山东路励志社彩绘的门楼上,高高地挂起白布黑字的“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”的长长横幅。从法庭拉出来的有线大喇叭吸引了成千上万的市民。

宜殿式的大礼堂今日分外威严。红墙筒瓦,飞檐画栋。绿色的屋脊上,蹲伏着八头形态生动的野兽。高大的宝塔松华盖似地挺立在礼堂门口。庄严的审判席设在礼堂的讲台上,台下分别为律师席、证人席、通译席和被告席。四周挤满了2000多位旁听的群众,全副武装的宪兵肃立着。

两名头戴钢盔的宪兵将身体矮胖的谷寿夫押上了法庭。谷寿夫一脸漠然麻木的表情,他在万目所视,万手所指之下正襟危座,蓄着东洋小胡子,身穿便服。他貌不惊人,语不出众,谁能想到,他身上背着10余万惨遭屠戮j杀者的血债。

检察官陈光虞首先宣读了浸满石头城人民血泪的起诉书。

审问到南京大屠杀的罪行,谷寿夫矢口否认。他从公文包中取出拘留所里想好的辩护词:

“战争一开始,双方都要死人。对此,我只能表示遗憾。至于说我率领部下屠杀南京人民,则是没有的事情。有伤亡的话,也是难免。”

谷寿夫自称为纯粹的军人,对于侵华国策,从不参与。他滔滔不绝地推托罪责:“我的部属,除了作战外,没有擅杀一人。”石庭长大喊一声:“将被害人的头颅骨搬上来”

法庭静极了。人们屏息着,千万双目光注视着。

宪兵两人抬一个麻袋,把一袋又一袋的中华门外发掘的人头骨倒在台下的长桌上,一个一个的头骨堆满了长长的桌子。无言的白骨使人毛骨悚然,黑dd的眼眶和张大的嘴骨,似猛虎咆哮,怒狮狂吼

谷寿夫呆若木j的站立着,他惊呆了。

旁听的人们目睹这惨象,一个个咬牙切齿

人们又回到了1937年暗无天日的岁月中了。日军自己拍摄的宣扬他们武威的影片重现了一幕幕骇人听闻的历史。许多人闭上了眼,有的用双手捂住耳朵,他们不敢看银幕上的刀光枪弹,他们害怕喇叭里那撕裂心肺的怕人的声音,经历过大屠杀的人们,不堪回首那血淋淋的日子

7日、8日继续传证和辩论。80多个南京市民满怀深仇走上法庭,男女老少,面对面地责问民族的敌人

1947年3月10日,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庄严判决:

“被告谷寿夫,男,66岁,日本人,住东京都中野区富士见町53号,日本陆军中将师团长。

被告因战犯案件,经本庭检察官起诉,本庭判决如下,谷寿夫在作战期间,共同纵兵屠杀俘虏及非战斗人员,并qg,抢劫,破坏财产,处死刑。

被告谷寿夫,于民国26年,由日本率军来华,参与侵略战争,与中岛、末松各部队,会攻南京始于是年12月12日傍晚,由中华门用绳梯攀垣而入,翌晨率大队进城,留住一旬,于同月21日,移师进攻芜湖各城,已经供认不讳及其陷城后,与各会攻部队,分窜京市各区,展开大规模屠杀,计我被俘军民,在中华门、花神庙、石观音、小心桥、扫帚巷、正觉寺、方家山、宝塔桥、下关草鞋峡等处,惨遭集体杀戮及焚烧灭迹者,达19万人以上。在中华门下关码头、东岳庙、堆草巷、斩龙桥等处,被零星残杀,尸骨经慈善团体掩埋者,达15万人以上,被害总数共30余万人查被告在作战期间,以凶残手段,纵兵屠杀俘虏及非战斗人员,并肆施qg、抢劫、破坏财产等暴行,系违反海牙陆战规例及战时俘虏待遇公约各规定,应构成战争罪及违反人道罪。其间有方法结果关系,应从重处断。又其接连肆虐之行为,系基于概括之犯罪,就依连续犯之例论处。按被告与各会攻将领,率部陷我首都后,共同纵兵肆虐,遭戮者达数10万众,更以剖腹、袅首、轮j、活焚之残酷行为,加诸徒手民众与无辜妇孺,穷凶极恶,手段之毒辣,贻害之惨烈,亦属无可矜全,应予科处极刑,以照炯戒。”

1947年4月25日,南京国民政府防字第1053号卯有代电称:“查谷寿夫在作战期间,共同纵兵屠杀俘虏,及非战斗人员,并qg、抢劫、破坏财产,既据讯证明确,原判依法从一重处以死刑,尚无不当,应予照准,至被告声请复审之理由,核于陆海空军审判法第45条之规定不合,应予驳回,希即遵照执行。”

第二天,古城南京万人空巷,从中山路到中华门的20里长街两旁,人山人海。受尽了苦难的金陵市民,扶老携幼地争看杀人者的下场。长满青松翠柏的雨花台,是谷寿夫当年攻占南京中华br />